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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代码”还不够自己动手——关于将智能合约纳入法律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imtoken国际版官网下载 2023-02-01 0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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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的时候,美国计算机专家尼克萨博在1994年受到自动售货机的启发,提出了设计计算机化交易协议来执行合约条款的想法:“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同参与者可以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智能合约”的概念伴随着区块链、比特币、NFT、元宇宙等技术或概念的兴起,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并在新时代发挥着重要作用。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

01

智能合约的概念

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提出:“智能合约是事件驱动的、有状态的、多方认可的、运行在区块链上的,可以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在于用程序算法代替人为仲裁和合约执行。从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种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点的程序。”

换言之,智能合约就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在多方认可的基础上,将合约内容以代码的形式编写为程序,并在预先设定的条件满足时自动执行程序。程序执行完毕,实现合同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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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智能合约的特点及与传统合约的区别

(一)

不可修改和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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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根据各方预先设定的条款和条件编写成程序,并由程序执行。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执行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 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智能合约建立后,其内容一般无法修改,当事人几乎无法干预合约的执行以太坊智能合约的工作流程,具有高度的不可修改性和自动化性。 传统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仍需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情况作出审慎判断,选择不履行、部分履行或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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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匿名和公共存储

在传统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和授权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执行,合同内容不会向第三方泄露。 相反,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即隐藏其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通过账户公钥、私钥等技术,以用户的隐私换取交易过程在区块链上的公开和数字签名。 保护的目的。

(三)

语言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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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使用统一的代码语言。 其优点是代码语言严谨准确,可以减少歧义,合约语言规范。 没有扩展或限制解释的余地​​。 但是,与传统合同相比,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文本语言进行定制。 智能合约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例如,合同、仓储合同和建造合同在实践中很难使用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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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监管智能合约的必要性

基于其在降低经济活动履约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数字经济深化等方面的优势,智能合约已成功应用于供应链金融、保险理赔、预付资金管理等领域。 随着底层平台和相关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智能合约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加速落地,甚至对商业交易和金融交易领域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鉴于此,法律监管和监管跟上智能合约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也有观点认为,智能合约由于具有防篡改和分布式的特点,可以免于法律监管和司法审查。 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的

技术准确并不一定代表绝对公平,代码不合法​​。 更何况,以目前区块链的发展水平,技术智能合约并非像计算机代码一样刀枪不入。 运行在以太坊上的智能合约“The DAO”遭到黑客攻击。 这个事件表明,即使所有的条款都是预设好的,当代码有缺陷时,仍然需要人为干预。

其次

智能合约不仅适用于企业对企业的交易(B2B),也适用于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B2C)。 知情权”、“忏悔权”等权利。 虽然智能合约的初衷是通过整合合约和执行来避免违约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但这也可能导致智能合约的恶意使用、欺诈、重大误解以及潜在的不合理执行等问题。

再次

智能合约不能进行实名认证。 不仅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难以核实对方的行为能力、评价其主观善恶,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确定对方的身份,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传统的诉讼方式。 得到解脱。

综上所述,针对现阶段智能合约的各种特点或缺陷,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明确规范,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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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从民法典看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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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并没有对智能合约做出明确规定,但无论技术和技术如何,智能合约的本质仍然是法律框架下的合约。 因此,《民法典》对智能合约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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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意向声明及合同生效

智能合约的含义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意形成传统合约,然后将其转化为智能合约,常用于P2P、银行借贷等金融融资服务; 另一种是交易的一方起草自然语言交易条款,并将其转换成代码部署在区块链上。 对方“点击”同意智能合约,视为对合约的一般理解和接受。 常用于申请医疗保险报销或保险理赔业务; 以代码形式部署在区块链上,对方“点击”同意智能合约。

结合《民法典》第五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形成智能合约,都能够反映双方当事人作出或接受的意思表示。 但代码与书面语言的差异可能导致转换过程中出现信息错位,存在代码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风险。

(二)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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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表现的形式。内容。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达,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视为书面形式。” 智能合约属于电子数据还是数据报文,存在争议。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能随时调取使用的,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有人认为,普通数据电文都是可识别的,所携带的信息可以被一般主体识别和理解。 智能合约作为纯二进制代码,无法被公众理解。 但笔者认为,智能合约是信息的编码描述,代码是数据电文在计算机上的描述形式和表达结果,智能合约可以随时调取使用,应认定为书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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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的有效性

一、智能合约的建立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需办理审批等手续。根据其规定……”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的成立和生效程序更为复杂。 双方就智能合约内容达成一致后,将走技术人员代码编程、本地验证、矿工打包、区块发行等程序。 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完成程序设置后,智能合约生效; 如果智能合约已经由合约的一方发布,则在调用时生效。 智能合约也可以通过编程实现有条件或限时的效果。 此外,有些合同要经过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 此时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合同生效时间以相关手续办结时间为准。

二、智能合约失效的情况

合同内容的全链式播出,可以大大降低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的难度。 因此,智能合约的无效主要是由于其匿名性造成的。 目前,外部账户控制人的认定存在技术壁垒,无法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和使用账户,此类情况认定存在困难。

三、智能合约效力待定的情况

与第二点类似,民事参与智能合约的能力受到限制是智能合约未决效力的原因之一。 此外,随着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将成为影响智能合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基于双方的协商和对程序执行的认知,智能合约具有代理权以太坊智能合约的工作流程,但是当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编写程序时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智能合约是通过自学习自动执行,属于非授权代理,智能合约处于待生效状态,有待当事人后续认可。

四、智能合约是否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 当智能合约广泛应用于B2C场景时,由于消费者和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对称,极有可能出现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情况导致合约被撤销。 但由于智能合约是自动执行的,已经在区块链上发布的智能合约一般无法撤销,因此当事人的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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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同的履行

一般而言,智能合约默认完全履行合约内容,但当事人可以预设多个条件,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将履行部分合约内容。 比较特殊的是智能合约的中止履行,除了行使民法第527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以及因债权人债务难以履行而导致合同中止根据第 529 条的规定,智能合约的执行也可能因为其技术可行性无法验证且程序尚未上传到区块链而被暂停。

(五)

合同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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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智能合约一旦发布,就不可逆,不可篡改。 如果当事人想要更改合同,只能达成新的合同。 达成一致并转化为程序,重新发布到区块链上,向共识系统宣告原合约被废除。 同样,智能合约的发布也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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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约补救措施

虽然智能合约旨在优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减少违约的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省略了法院强制执行,提高合同履行的经济效益,但恶意合同仍可能出现在智能合约、欺诈、重大误解等。然而,以太坊等网络系统平台并未设立专门机构对智能合约进行监管和事后救济。 因此,如果出现智能合约违约,还是要依靠传统的司法手段来解决。

05

智能合约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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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将智能合约纳入法律治理体系是大势所趋,但由于合约主体的匿名性,合约代码的性质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缺乏救济,如何使法律规定适应智能合约的特点,仍然是一个问题。 有待探索。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用户监督机制

智能合约的匿名性是智能合约的优势,但会对合约的有效性、履行和救济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滋生匿名的滥用。 建议由指定机构对用户身份进行监管。 一方面,可以在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情况下,增加对民事行为能力的验证,建立重大金融交易的身份验证机制,从而降低主体风险; 另一方面,解决维权时如何确认对方身份和纠纷管辖,如何有效执行的问题。

代码审查备案机制

代码编写是智能合约的关键。 可以设立技术测试机构,保证代码本身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代码与各方自然语言的转换。 基于法典与传统合同条款的差距,两者难免存在误差。 如果程式码的设定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一般内容,则应扩大确定《民法典》中意义的约定。 同时,引入代码编写者的注意义务和相应的责任。

平台监管责任及违约救济机制

平台可以引入管理员通过第三方密钥介入智能合约的执行过程,并借助司法力量对交易进行审查,尤其是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交易和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利益的,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对相关交易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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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合约在应用上便捷多样,但仍离不开传统合约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不应本末倒置地迎合当事人的特点的智能合约。 因此,如何取长补短,因地制宜,适用现行法律,是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和司法界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智能合约进行解构,希望能为化解智能合约应用中的矛盾纠纷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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